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四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福建省柘榮縣人民法院(二○○二)柘民初字第一○四號民事判決書正本及上開民事判決書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到院。
二、右開大陸地區判決於大陸地區業經判決確定之生效證明書,及上開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志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超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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