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五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離婚民事判決書正本。
二、前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正本。
三、前開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之公證書正本。
四、前開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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