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949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湖小字第949號
原 告 陳美龍
被 告 許福利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94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09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年7月1日在本院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為一造辯論判決,被告否認
造成原告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之
損害,且原告並未提出之相關維修單據,無從證明其受有所
主張3萬3000元車輛維修費之損害,復依卷內現場照片亦無
從認定被告有造成系爭車輛倒地之事實。
二、綜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損害,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王盈淳
法官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