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94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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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湖小字第949號
原   告  陳美龍
被   告  許福利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94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09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年7月1日在本院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為一造辯論判決,被告否認
造成原告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之
損害,且原告並未提出之相關維修單據,無從證明其受有所
主張3萬3000元車輛維修費之損害,復依卷內現場照片亦無
從認定被告有造成系爭車輛倒地之事實。
二、綜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損害,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王盈淳
法官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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