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289號
聲請人 楊佳樺
上列聲請人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執更助衡字
第127號刑事判決及裁定(下稱系爭字號),所適用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違反憲法
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意旨、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
原則之疑義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或
確定終局裁判,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
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字號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亦未檢附確定終局
裁判影本,核與前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
大法官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