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297號
聲請人 曾國軒
訴訟代理人 陳韋樵 律師
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53號刑事判決有
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
3353號刑事判決,僅以被告 曾自白 其有7次性交行為即認
定其有7次犯罪行為,顯然欠缺補強證據;且認其於不同
階段陳述互有矛盾,僅屬對於性交行為次數多寡之枝微末節
陳述,忽略性交次數多寡涉及其受判罪數及量刑問題,均違
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6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
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
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
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
利而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本審查
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
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61條第
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
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
大法官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