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5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5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503號債權人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紀清風 債務人 周雄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0七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0七二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0七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0七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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