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22號聲請人 王惠鈞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 王光燦 生物有機化學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王惠鈞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王光燦生物有機化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2條及第6條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7年2月12日決議修改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變更章程,並提出相對人第六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董事會議簽到單、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第6條部分,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不牴觸,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07年6月13日北市教終字第1076001606號函核准,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文可佐,故聲請人聲請變更該部分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第2條部分,係屬相對人辦理業務之範圍,核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呂子彥附件:
┌───┬───────────┬───────────┐│條次│原條文│修正後條文│├───┼───────────┼───────────┤│第2條│本基金會以推展生物有機│本基金會以推展生物有機│││化學研究相關之學術活動│化學研究相關之學術活動│││和教育為宗旨,---│和教育為宗旨,---│││三、於國內外大學與研究│三、於國內外大學與研究│││機構推廣生物有機化│機構推廣生物有機化│││學相關教育訓練。│學相關教育訓練,並││││補助研究獎金。│├───┼───────────┼───────────┤│第6條│本基金會董事會董事由十│本基金會董事會董事由十│││七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三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遴聘之,第二屆│原捐助人遴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遴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遴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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