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6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9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柯雅惠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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