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6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1月1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6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富喆┌───────────────────────────────────────────────────────┐│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蘇宗三 │新光商業銀行嘉義分│99年1月30日│17,600元│P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