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男四選任辯護人 李三賢 律師右列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四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並無逃亡之虞,亦無勾串共犯之虞,並無羈押必要,為此聲請核准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取財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勾串共犯之虞,且被訴多件恐嚇取財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裁定應予羈押在案。本院審酌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洪能超法官陳億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國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