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31號上訴人 王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銘菘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