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544號原告乙○○
甲○○○戊○○丁○○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原告與被告丙○○、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時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嗣擴 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各連帶給付原告3,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各30,700元,扣除原各繳納20,050元外,原告應各再繳納10,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黃呈熹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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