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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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16號、97年度戒毒偵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六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一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被告所涉犯之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本件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經送請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一六公克,空包裝重0‧二一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調科壹字第一二00一八二六一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按,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第一級毒品之違禁物,檢察官所提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聲請,核與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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