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40號聲請人 胡慧英
朱正男 簡秋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慶隆 、 王慶城 、 王慶源 及 王素娥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相對人王素娥(即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王順明 之繼承人)業經本院民國112年6月26日裁定宣告於79年3月6日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被繼承人王順明、王素娥部分)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代位繼承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