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6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婉葶 、 林宜芝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979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係寄相對人林婉葶、林宜芝位於「屏東縣○○市○○路000○00號」之地址,惟均因遷移不明退回,尚難認催告程序完備,故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就相對人林婉葶部分,上開地址非其戶籍地址,故請重新對
其戶籍地址「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為催告函之送達,並陳報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到院。
㈡就相對人林宜芝部分,上開地址雖仍為其戶籍地址,惟催告
函因遷移不明退回,故請就上開催告函之內容向本院聲請向相對人林宜芝為公示送達,並陳報該裁定及已刊登該裁定之報紙。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