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 陳泓妤 上列原告與 廖宥辰 即 林慶仁 (民國112年7月4日改名)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確認原告對被告之債權新臺幣(下同)250元存在;二、被告應給付原告25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1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於該裁定准否確定前,原告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裁定駁回確定,原告應於裁定確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