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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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1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及更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並就如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罪經鈞院更定其刑如附表備註欄㈢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97年7月21日│97年7月21日│97年10月2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220號│97年度毒偵字第4220號│98年度毒偵字第105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986號│97年度審訴字第2986號│98年度審訴字第784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98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98年度審訴字第784號││決├──────┼───────────┼───────────┼───────────┤││確定日期│98年6月3日│98年6月3日│98年4月30日│├─┴──────┼───────────┴───────────┴───────────┤│備註│㈠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97年度審訴字第2986號判決時同時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伍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7年10月22日│97年6月22日│97年6月2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053號│97年度毒偵字第3282號│97年度毒偵字第328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784號│97年度審訴字第2525號│97年度審訴字第2525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4月30日│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784號│97年度審訴字第2525號│97年度審訴字第2525號││決├──────┼───────────┼───────────┼───────────┤││確定日期│98年4月30日│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2日│├─┴──────┼───────────┴───────────┴───────────┤│備註│㈡編號三、四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98年度審訴字第784號判決時同時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㈢編號五、六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97年度審訴字第2525號判決時同時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復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050號裁定更定累犯之刑,就編│││號五之罪,更定為有期徒刑7月;就編號六之罪,更定為有期徒刑6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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