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秩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板秩字第121號
被移送人   陳義盛
主文
陳義盛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扣案之狼牙棒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義盛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晚上二十二時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與裕民路口。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狼牙棒。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陳義盛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狼牙棒壹支扣案可證。
⑶現場照片乙幀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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