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 林舜洲 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因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可獲得之利益,即倘繼續受僱於被上訴人期間內按月可領取之薪資定之。核其性質,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故應參酌上訴聲明第三項主張之金額。而上訴人為00年0月0日生,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計算,上訴人距其退休年齡之期間為8年6月又14天,依上開規定,應以8年6月又14天計算權利之存續期間,又上訴人主張其平均月薪為新臺幣(下同)72,839元,故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63,570元(計算式:72,839元×12月×8年+72,839元×6月+72,839元÷30×14天=7,463,5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463,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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