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薇琳 即強森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厚里事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聲請狀債務人為「厚里事業開發有限公司」,請聲請人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二、請 陳明 本件是否僅列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若仍列 謝宏鈺 為相對人,請提出得對謝宏鈺請求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