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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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164號聲請人債權人東港好如意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茜沄 上列聲請人與 陳翠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翠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案屏東縣○○鎮○○路○○○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供酌。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