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42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楊瓔鈺 債務人 陳俊宏 (原名: 陳萬雷 )即淨康企業社債務人 陳嬿棻 (原名: 陳愛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俊宏(原名:陳萬雷)即淨康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嬿棻(原名:陳愛滇)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陳嬿棻(原名:陳愛滇)業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遷出國外,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 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