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66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66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方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4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方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張方豪之犯罪所得禮券壹拾參張(面額新臺幣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張方豪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肆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竟不知悔悟,仍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而犯本件竊盜犯行,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兼衡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所竊財物種類價值,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竊得之禮券13張(面額為50元),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另被告竊得之現金新臺幣2,144元,亦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該沒收之標的,為現行流通之貨幣金額,復為價額之計徵標準,性質上不生價額追徵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4227號被告張方豪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9樓(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
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方豪於民國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1年度簡
字第67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3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59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1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2年11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年4月23日0時許,先躲藏於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癮書房」內之書櫃中間,致店員疏未發現張方豪尚在「癮書房」內,隨即打烊離去。嗣於同日0時14分許,張方豪即從書櫃間步行至收銀機前,徒手竊取由該書房負責人 廖建瑋 所管領置放於收銀機內之新臺幣(下同)2,144元及面額50元之全家便利商店禮券13張,得手後立即開啟「癮書房」鐵門離去。
二、案經廖建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方豪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廖建瑋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相符,並有案發現場監視器光碟1片及監視器畫面擷取影像翻拍照片6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因其竊盜之犯罪行為而得之現金2,144元及面額50元之全家便利商店禮券13張,屬犯罪所得,因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檢察官王江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