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6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何寶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瑞月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違約金新臺幣伍萬零肆佰肆拾叁元之計費期間。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