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辜榮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214、14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辜榮鴻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辜榮鴻因竊盜案件,據證人 甯雅涵許淑蘭張維任范青松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可稽,足認被告犯本案2次竊盜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民國88年起迄99年間即有多次竊盜犯行,又於竊盜案件假釋出監期間,再犯本案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行之虞,該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羈押原因,而有羈押必要,於101年8月2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認被告上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陳佳宏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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