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台北縣新店市○○段○○○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憑計算裁判費用),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許博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