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80號原告 蕭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元財李秋霞 間民事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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