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9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聖文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黃珍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