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137號聲請人 廖玉珠 即鹿場企業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票面金額「106,01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63,01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