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豐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豐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據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6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127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建豐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9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6月,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又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6月26日以98年度簡字第3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0月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14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2年6月14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6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1279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卓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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