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桃簡字第2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桃簡字第23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秋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3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秋桂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警察採尿時間應更正為105年5月7日23時02分許外,其餘證據、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受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且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未能記取教訓並戒除施用毒品之劣習,再犯本件同質之罪,足徵其沾染毒癮頗深及其犯後坦承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