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25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2587號原告桃憲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姜春欄 (起訴狀未記載地址)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桃交裁罰字第58-DAAA7038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表明下列事項:
㈠訴狀應補正「原告」:桃憲企業有限公司及設址,記載代表人:姜春欄及住居所。
㈡補正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林文閔 (處長)。
㈢ 陳明 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