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5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正評 律師(即 林嘉興 (原名 林后毅 )之遺產管理
人)
一、債務人楊正評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嘉興(原名林后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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