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3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楊雅涵 相對人即債務人品格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孟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玖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債務人品格好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解散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債務人品格好有限公司經股東決議選任吳孟軒為清算人,是應以吳孟軒為債務人品格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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