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94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940號
原   告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與丙○○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
二月三日成立之信託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丁○○與丙○○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
二月十日向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辦理之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至民國97年9月22日為止尚積欠原告
信用卡消費款,經鈞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7號支付命令於98
年1月7日以:「被告丁○○應向原告清償新臺幣(以下同)
162,434元及其中156,661元部分,自97年12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1,000元」,上開支付命令並於98年2月2日確定。詎料被
告丁○○明知積欠原告上開信用卡消費款,竟將如附表所示
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信託登記予被告丙○○,並經桃園
縣中壢地政事務所於97年12月10日以信託為原因將所有權人
變更為被告丙○○,查被告丁○○除系爭建物外,無其他財
產足供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本件信託行為實已侵害原告債
權,原告自有訴請撤銷之必要,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一)被告丁○○、丙○○就如附表所示於97年12
月3日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97年12月10日所為移轉所
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二)被告丙○○應將前
開土地及建物,經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於97年12月10日
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三、經查:原告為被告丁○○之債權人,其債權額為:「162,43
4元及其中156,661元部分,自97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
0元」,此經本院於98年1月7日以98年度司促字第317號支付
命令確定在案,被告丁○○於97年12月3日將伊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信託與被告丙○○,並簽有信託契約書,繼於
97年12月10日向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申請以信託為登記原
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嗣經登記在案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
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7號支付命令、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等件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向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調取信
託登記卷宗查核無誤,被告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知後,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
信上開事實為真正。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信託行為有害於委任人之債權人權利者,
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信託法第
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之強制執行,
除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
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信託
法於第12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以如債務人於債權人債權成
立後將財產信託他人,而債權人之債權又不屬上開得以強制
執行之債權,債權人之債權即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或遲
延之狀態,債務人之信託行為自有害於債權人之債權,應得
訴請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信託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經
查:原告對被告丁○○之債權係基於消費借貸關係而生,非
存在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擔保物權,亦非處理被告信託事
務所生權利,原告對該筆不動產即非不得強制執行,原告對
被告之債權難以獲得清償,應認被告間之信託行為有害於原
告之債權,依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訴請撤銷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茲判決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
五、本件原告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其主張之請求
權基礎為民法第87條、第244條及信託法第6條,並陳明如法
院審理之結果,認為其中一項請求為有理由時,即不請求審
判其他請求之選擇合併。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告基於
民法第244條請求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已如
上述,則就原告其他請求權即不予審論,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沈豔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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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8年度壢簡字第2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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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建號│門牌號碼│基地│層數│樓層總面積│權利│所有權人│
││││坐落│層次│層次面積│範圍││
│││││主要建材│(平方公尺)│││
│││││主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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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桃園縣中壢市│中壢│10層│77.41│全部│丙○○│
││市○○○○路○○○號5│市復│五層│77.41│││
│物│興段│樓│興段│鋼筋混凝土造││││
││4588││1575│住家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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