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撤緩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撤緩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振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3年度執聲字第1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振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振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於民國102年3月14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前即100年8月19日起至100年12月2日止故意犯著作權法案件,經智慧財產法院於103年1月17日以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3號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9月,經上訴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於103年4月30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76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智慧財產法院以
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於102年3月14日確定,詎其於緩刑期前即100年8月19日起至100年12月2日止故意再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復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臺上字第137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103年4月30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足認本件受刑人確係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且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係於前述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因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