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林素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1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馬林素朱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行所載「5弄」應更正為「6弄」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馬林素朱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其於本件行為時,為年滿80歲之人,依刑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3次竊盜前科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竟又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惟念其所竊取之物品價值僅新臺幣450元,已由告訴人 柯滿珍 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憑,是其犯罪所生危害已獲控制,又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否認犯行之態度,暨小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8條第3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31456號被告馬林素朱
女8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馬林素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4年11月6日12時
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前攤位,徒手竊取柯滿珍所有於攤位上陳列販售之 高麗 菜3顆(共價值新臺幣450元),得手後將上開商品藏匿於攜帶之菜籃內,未經結帳即離去,經柯滿珍發現,並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前,攔阻馬林素朱,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柯滿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馬林素朱之供述│被告於警詢時,坦承因好││││玩,所以竊取上開物品,││││惟於本署偵查時,翻異其││││詞,先辯稱:伊沒有偷,││││更沒有帶菜籃等語;後改││││稱:伊拿3顆高麗菜放在││││菜籃,後來覺得太貴,就││││還給老闆,伊沒有偷等語││││。│├──┼─────────┼───────────┤│2│證人即告訴人柯滿珍│伊進去補貨,將上開高麗│││於警詢時之證述│菜放在門口貨車上,出來││││時,發現有短缺,伊就到││││處查看,在巷口發現被告││││菜籃內,放著伊做記號的││││高麗菜,就報警處理等語││││。│├──┼─────────┼───────────┤│3│證人即警員 陳武鴻 之│前往現場處理時,看到被│││證述│告與告訴人站在巷口,伊││││看到告訴人向伊揮手,伊││││就過去看,當時被告與告││││訴人並排站立,告訴人沒││││有抓著被告,告訴人說是││││被告偷高麗菜,高麗菜已││││經放回攤位,伊請告訴人││││將高麗菜放到一開始發現││││的地方,然後在拍照,被││││告在場時,一開始不講話││││,後來回到派出所,就坦││││承了等語。│├──┼─────────┼───────────┤│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全部犯罪事實。│││和第二分局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照片6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檢察官鄭淳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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