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家他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他字第126號相對人即非訟聲請人 楊黛蓉 相對人即非訟相對人 馬正帆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非訟聲請人楊黛蓉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即非訟聲請人楊黛蓉(下稱聲請人)與相對人即非訟相對人馬正帆(下稱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家救字第154號裁定,准對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在案。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家親聲字第428號裁定聲請駁回,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本件程序已終結,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聲請人徵收應負擔之聲請費用。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04年5月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5日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8,000元之扶養費,前開定期金給付如有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五期視為已到期。而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於本案聲請時約為59歲,依103年臺灣地區女性簡易生命表所載,聲請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26.54年。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標的價額應為2,160,000元(計算式:18,000×10×12=2,160,000)。應徵第一審聲請費2,000元,此項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爰依職權確定應向聲請人徵收如主文所示之程序費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