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99年度簡字第306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