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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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01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載明被告應受送達之住址。查:本件應徵訴訟費用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及補正。如逾期不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提出被告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及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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