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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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80號上訴人 林志洋 被上訴人 林意琦
邱爵榮 陳明雄 黃子建 楊竣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肆仟貳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