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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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85號原告凱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勝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秀珠 (即 劉金瑞 之繼承人)即豪偉水電材料行、等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