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424號債權人艾利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慶裕 債務人廣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奕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有應依公示送達之情形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三)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查:㈠債務人廣潔有限公司,業受經濟部於112年4月11日以經授中字第11235005540號函為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由該公司原負責人李奕德為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此有經濟部函文暨所核發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乙份附卷足參。㈡債務人公司原負責人即為董事李奕德,經查其籍設宜蘭○○○○○○○○○,此亦有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稽。則,本件債務人公司之負責人李奕德既已為行蹤不明者,依一般郵政送達顯難達成,足認為代債務人公司合法收受法律文件之自然人,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屬須為公示送達之事件。依首開法文,本件既屬應為公示送達事件,依法不得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故,債權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債權人依法另以起訴方式,訴請債務人公司清償債務,係屬另一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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