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278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法定代理人 林瑞模 債務人 黃秋南
黃偉哲
一、債務人黃秋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860元,債務人黃偉哲就其中之8,060元對債權人負給付責任;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依聲請人提出以黃偉哲為黃秋南連帶保證人之結欠醫療費用償還約定書,患者黃秋南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15日至100年5月16日止在債權人處就醫結欠款醫療費用為8,060元,並約定連帶保證人願與患者就患者離院前所結欠之就醫費用(包含門診、急診、住院)負連帶責任。惟依債權人提出之住院收費收據,債務人黃秋南於100年5月16日已出院,費用為8,
060元。則債務人黃偉哲僅於該次出院前之費用負連帶保證責任。而債務人黃秋南另於100年5月16日住院至100年7月15日費用為7,800元,不在債務人黃偉哲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範圍內,是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偉哲請求逾8,060元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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