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5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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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5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乙○○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55號因刑事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上午11時47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洪英花書記官張茹茵通譯洪綺姍調解委員鍾明生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乙○○到相對人甲○○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元,並於民國(下同)98年5月1日起,按月於每月1日給付貳仟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張茹茵法官洪英花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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