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47號原告寅○○
4樓巳○○辰○○己○○丑○○乙○○庚○○壬○○癸○辛○○戊○○卯○○丁○○甲○○上1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聖乾 律師被告恆錩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複代理人 王景暘 律師
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提出下列事項並為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㈠原告應提出原告所有之建物登記謄本,並計算建物登記面積
(原證3與原證7所載建物面積不一致,且部分原告未提出買賣契約)。
㈡原告卯○○、丁○○、甲○○部分請併提出建物登記異動索引。
㈢被告應提出施作油漆、高級磁磚、壁紙每平方公尺之單價(含物料價格及工資)。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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