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勞保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76號原告甲○○被告 林建智瑞生 醫院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勞保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7,480元,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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