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
原告 彭子松
被告 吳鈞山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廖三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李欣恩
法官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