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

原告 彭子松

蕭素卿

謝宛吟

彭鈺婷

彭鈺涵

被告 吳鈞山

邱博凱

太上交通企業股份有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廖三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李欣恩

法官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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