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聲請人志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承寬
訴訟代理人 施郁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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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志和有限公司
施承寬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花壇分社
113年7月10日
75,460元
FF103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