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聲請人志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承寬

訴訟代理人 施郁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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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志和有限公司

施承寬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花壇分社

113年7月10日

75,460元

FF103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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