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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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52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洪翊紘

具保人杜綵心(原名: 杜依珊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綵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翊紘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後,由具保人杜綵心繳納現金後停止受刑人之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嗣經判刑確定後經合法傳喚,應於113年11月12日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報到執行。詎受刑人並未到案,復經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因案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點名單、通知、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113年12月4日函、法院前案紀錄表、具保人在監在押簡列表、受刑人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參,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故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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